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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党委
发布时间: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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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发展党员工作适应新形势要求,严格把好“人口关”,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在对我校1990年9月下发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作必要的修改的基础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遵循有计划发展的原则、质量第一的原则、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的重点应放在青年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中,以改善我校党员队伍的年龄结构。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员标准及发展程序,并在校党委领导和组织部指导是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发展党员的标准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人党条件,注重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入教育改革。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三)顾全大局。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甘愿牺牲个人利益。
(四)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广泛地团结同志,作风正派,表里如一。
(五)以身作则。在学习、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第六条   发展党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总支、支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培养计划,并报组织部备案。凡原未列入计划的,除个别有突出表现者外,一般不予发展。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上报的发展计划要详细,按月具体落实到人。
(二)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选优劣汰。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年中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组织部。
(三)学生中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二、三年级。在毕业班学生中(包括专科生、研究生)临毕业前二个月原则上不再发展党员。
(四)组织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宏观控制和严格检查,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分类指导。
第七条   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本人的自然情况,履历、政治历史和奖励、处分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自然、政历等情况;二是本人对党的认识、要求入党的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三是本人的工作、思想和学习情况,对照党员标准还有哪些差距,今后如何努力等。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在写过申请书的人中产生。积极分子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自愿申请入党,对党有一定的认识,懂得党的基础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响应党的号召,对党忠诚者实,学习、工作表现较好,积极靠近党组织等。
第九条   人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与考察
(一)教育的内容:对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培养教育的方法: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要选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入党宣誓和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形式,定期培训。要以支部或总支为单位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准则》等文件及有关入党学习材料。培训结束前要进行闭卷考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安排他们学习规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三)考察的内容:主要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是否真正端正了入党动机,具备了党员条件。
(四)考察的方法:主要有
日常考察:即日常生活、工作中考察其表现。
任务考察:即有意识分配一些工作任务观其表现。
活动考察;即让其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其思想反映及表现。
写实考察:即定期对其进行学习、工作、思想情况的考察。
关键考察;即观察其在一些重要事件上的态度和行动。
在考察的基础上,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的整体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填写积极分子登记表。并针对培养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和调整积极分子队伍。
(五)团组织要定期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具体做法为:团委要定期培训团干部,让他们掌握推优的尺度和具体操作过程,并能针对团员情况采取相应的推优办法,以保证推优质量。团支部要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定期按照推优程序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并及时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做好积极分子调动工作、学习进修、毕业分配后的继续教育工作。凡高校或管高校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积极分子,原所在单位党总支(支部)要及时将培养材料交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继续培养;暂高校时间在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积极分子,原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向其所去单位党组织了解其表现情况,做到不间断培养。
第十条   确定发展对象、政审、预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长、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是团员的须经团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立委会的经支部大舍)讨论同意后,方能列为发展对象,并填写《人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的“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一栏。本人要写自传和自我鉴定。
(二)政治审查。政审内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税。政治市遭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审方法:同发展对家谈话;查阅档案;函调;派人外调。政审人员: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政审要求:全面了解情况,不带框框,不偏听偏信;保守机密;不随意外泄政审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情况;不随意扩大审查范围。
(三)预审。党支因确定的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学生由组织部预审,一般在每月第二同及第四周预审发展材料;教工由党委预审。预审材料主要有:人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积极分子考察表(其中含确定发展时系按合全巩、征组织推荐意见);政审材料;党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学生应有各科学习成组及班组名次和综合测评成绩与名次;教师应有教学科研情况;经济实体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有经济效益及审计情况;干部、职工要有服务态度、出勤及年终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人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确定,或由党组织指定。受国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人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入的人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详细地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已被确定的发展对象,要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递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
(1)接收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被接收对象及介绍人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2)在同一个大会上,如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3)申请入党的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4)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的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人对支部大会的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7)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人党志愿书》上。主要内容是:写明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及支部大会表决情况。
(四)上报审批。
(1)上报党总支。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后,党支部要将入党申请人的一系列材料整理好,报党总支审议。
(2)党总支审议。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召开总支委员会对支部大会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时间距支部大会通过决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审议后要将入党申请人全部材料及时报组织部。
(3)组织员谈话。组织部接到上报材料后,及时安排组织员同申请人人谈话。组织员谈话前要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谈话后,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此项工作应在半个月之内完成。
(4)党委审批。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经审议后,将审批结果通知总支(支部)。
(5)支部公布结果。党支部在接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通知后,应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在召开党内会议时宣布或张榜公布。
(五)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支部(或总支)集中举行。程序是:唱《国际歌》、预备党员宣誓、支部(总支)书记讲话、预备党员向党表决心。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和转正
(-)考察、教育的方法。
(l)党总支(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从何时算起,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缴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的任务。
(2)介绍人(联系人)、党支部(党小组)要按学期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学生毕业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人单位党组织。
(3)坚持汇报制度。预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便于党组织教育和帮助。
(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和程序。
(1)本人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主要内容为:自己入党的时间,什么时候预备期满;总结和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人党时存在的缺点及克服情况;存在的不足;今后的打算。
(2)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表现和条件,按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用,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将决议报总支审议和党委审批。
(3)上级党委审批。党委批准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三)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交人事处或系总支,分别存入教工或学生档案。学生党员毕业或教工党员调动工作,应将其组织关系和档案及时转至所去单位。对预备党员因故未能在校转正的,应将其全部入党材料转至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章    纪律、监督与处分
第十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守本文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二)不准临时决定发展某人;
(三)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四)不准在毕业分配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五)上报的材料不难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个人许愿,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不准说情送礼。
第十四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应实行以下监督
(一)党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党员发展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党委批准执行,组织部门承担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发展党员工作,受全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的监督,如有发现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门检举、申诉,组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党组织的负责人和分管党建工作的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如教职工中发展的新党员不合格,由总支书记负责;学生中发展的党员不合格,由总支副书记负责;入党手续不完备,由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部负有指导、检查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