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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发布者: 党委
发布时间: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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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党员:
   1.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政治观点,或拒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不再承认党纲,不遵守党章,意志衰退,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根本动摇和改变;或不愿接受党纪约束;或本人要求退党;或坚持宗教信仰,经教育仍不悔改。
    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
    4.消极落后,在工作、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起党员作用;或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
    5.对党组织的指示、决议、规定消极应付,甚至不执行,或不遵守学习、工作、劳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6.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坚持原则,对歪风邪气和坏人坏事不敢开展批评和斗争,甚至在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协时,麻木不仁,临阵脱逃或袖手旁观者。
    7.不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观看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乱搞两性关系;酗酒闹事;小偷小摸,或参与赌博等经教育不改者。
    8.拉帮结派,拨弄是非,严重影响团结和工作者。
    9.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以权谋私,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利用其它形式侵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非法牟利,不择手段闹名誉,闹地位,闹物质待遇,或与群众争名利者。
    10.不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或不履行公民义务者。
 
 
 
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一、总体要求
    对评议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具体程序
    1.在核实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支委会对评议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按照政策界限、本人的认识和态度,区别不同情况,逐个提出处置意见后报校党委。
    2.校党委会讨论、审核,确定处理意见。
    3.对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事实材料同其本人见面,并向他们说明申诉办法或在申诉意见书上签名盖章。
    4.召开支部大会做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
    5.处置决议和有关材料由各总支审查后报校党委审批。
    6.校党委在审批前指派专人同不合格党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7.校党委对劝退、除名或限改的决定审批后,对限期改正的下达《限改通知》;对劝退、除名的,由校党委下发正式文件。
    8.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处理结果。

    9.抓好限改党员的跟踪教育。有关党组织要落实教育措施,党支部每月检查一次他们的改正情况,党总支每季度考察一次,并写好考察记实材料,促其尽快成为合格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