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进校园》活动之相关税收知识宣传——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6-10-24

税法知识:增值税篇

 

    一、增值税概念

    增值税(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二、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三、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具体划分标准为:

    1.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的为一般纳税人。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3)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

    1.适用17%税率: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适用13%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11%税率

    交通运输 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4.适用6%税率

    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5.适用0%税率

    生产性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等部分特殊业务。

    五、免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六、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七、基本示例

    实例: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价外税是根据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税金和价格是分开的,在价格上涨时,是价动还是税动,界限分明,责任清楚,有利于制约纳税人的提价动机,也便于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格是多少,税金是多少,清楚明了,消费者从中可以掌控国家调节消费的方向,从而相应的修正自己的消费方向。比如:

    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因为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公司的“销项税。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公司所有,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公司负担的,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沿用上例,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公司的,通过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八、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专用发票构成: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分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帐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帐凭证。

如何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开发票的最高限额: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认证: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九、起征点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小规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仍然是3万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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